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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

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是为了加强外汇管理,促进国际收支平衡,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。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: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...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是为了加强外汇管理,促进国际收支平衡,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。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,促进国际收支平衡,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,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。

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,必须遵守本条例。

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(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)及其分支机构(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)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。

第二章 外汇收支管理

第五条 外汇收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;

(二)合法合规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

(三)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。

第六条 下列外汇收支,实行登记或者申报管理:

(一)货物贸易外汇收支;

(二)服务贸易外汇收支;

(三)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;

(四)资本项目外汇收支。

第七条 下列外汇收支,实行审批管理:

(一)境外投资外汇收支;

(二)境外融资外汇收支;

(三)境外担保外汇收支;

(四)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需要审批的外汇收支。

第八条 下列外汇收支,实行限额管理:

(一)经常项目外汇收支;

(二)资本项目外汇收支;

(三)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需要限额管理的外汇收支。

第三章 外汇市场管理

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外汇市场实施监督管理。

第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公开、公平、公正;

(二)价格合理、竞争充分;

(三)交易真实、合法。

第十一条 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外汇交易手续,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。

第四章 外汇账户管理

第十二条 外汇账户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。

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,用于企业、个人和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。

第十四条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,用于企业、个人和机构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支。

第十五条 外汇账户的开立、使用和关闭,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。

第五章 外汇结算管理

第十六条 外汇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

(二)合法合规;

(三)安全、快捷。

第十七条 外汇结算方式包括:

(一)电汇;

(二)票汇;

(三)信用证;

(四)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外汇结算方式。

第六章 法律责任

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以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(一)未按规定办理外汇收支的;

(二)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账户的;

(三)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结算的;

(四)未按规定办理外汇市场交易的;

(五)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。本条例施行前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,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以本条例为准。

以上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的主要内容,具体操作细则和相关规定,请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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